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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拒执罪范文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5日 来源: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骆德森律师,安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骆德森律师,安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自诉拒执罪范文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

自诉人:雷××

代书人:××律师××年×月×日

二、文书的制作要点:

1、主要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

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2、制作要点:

事实和理由部分,把握三条标准:一是客观性;二是明确性;三是逻辑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把握三条标准:一是全面性;二是具体性;三是逻辑性。

三、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由于拒执罪是一种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之后的一种罪名,故而自诉拒执罪范文与刑事诉状相差大,但是对于此种类型的案件,由于涉及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故而对于那些不了解既定的法律规范的民事主体,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适用于刑事案件审理的一项法规,解决了很多刑事案件审理时的一些问题。每一条所规定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今天专门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刑事诉讼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想要了解的同学们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和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工作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防止罪犯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

目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立”、“立而不究”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且造成了对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由此,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和克服上述不良现象的存在就成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在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动态的角度为国家实现刑罚权施加了一系列程序方面的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如果我们将刑事诉讼看作是一个逻辑证明的过程,那么,在这个逻辑证明的链条上,刑法的规定就是大前提,刑事诉讼是为了探寻小前提,刑事诉讼的结果便是结论。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具有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的性质。

刑法,是指犯罪、刑事和刑罚的法律,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了要负什么,怎么量刑处罚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实质法。民法,是指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白话:就是调整民与民之间一切不足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法律,是程序法。同样,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程序法。现在一件案子,如果是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起诉的,那就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审判用刑法,要判多少年。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一审这些程序问题用刑事诉讼法。同样,如果它是一个老百姓告另一个的,那就是民事案件,法官判谁对谁错就按照民法,而这个案件什么时候申,审判时要去多少人这样的,就是民事诉讼法。

通过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得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执法部门的。执法部门如果在羁押期内没有完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理,应当予以释放。针对需要继续审查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做法。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针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分子,在维护老百姓利益的同时,针对执法部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等的权益,都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