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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德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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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机制完善与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4日 来源:安阳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骆德森律师,安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

  骆德森律师,安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机制完善与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一、死刑复核裁判方式的变革。

、死刑复核程序回收前的裁判方式。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对死刑复核的裁判方式规定如下“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述规定表明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采取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回收后的裁判方式。

1、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死刑复核权回收后,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死刑复核的裁判方式作出了变革。该规定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原则上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例如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以及第七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的,由原来的“应当改判”,修订为“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由此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判为原则新的裁判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

明标准”、“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范围和期限”几个主题进行,开的紧张而热烈,比起学者的畅所欲言,实务界显得有些谨慎。死刑复核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司法改革迈出的很大一步,标志着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在逐步落实。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只简略地规定了4条,这对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究竟应该如何复核,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也有学者认为,解决问题应当具有针对性,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死刑复核程序来解决,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解决当前死刑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不应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内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外,应该抓住最高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机会,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内涵用足,首先用到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过程中;即便现在我们死刑复核程序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但从经济和有效的角度上讲,解决的最低成本应该在一审,其次是二审,如果都放到最后解决,成本太大;应当采取合理、科学和富有张力的方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设计,搭起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桥梁,缩短此岸与彼岸之间的距离,填平理想与现实的沟壑。主办方之一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东教授总结说,这次会议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技术层面上研究收回以后程序问题的具体操作,这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工作,也是学界和整个社会共同的一项任务。本网记者蒋*杰死刑复核程序:法律审还是事实审陈*东:我认为纯粹的法律审是不现实的,因为在复核案件中,被告人不服或者说律师认为有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和证据的采纳问题,事实问题就不能不去理睬,就不能仅仅就法律的适用进行核准;第二,我们目前一审二审程序的进行都很不规范,应有的功能没有发挥,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下级请示上级或者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干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相信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第三,死刑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本身就难以分开。比如说,几个人共同杀害被害人,谁是致命的那一刀的凶手这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查明,就不能很好地对几个被告人的刑事加以分解。